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,打造“双创”升级版政策,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,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,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,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(以下简称“创办企业”)的,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:
(一)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(含休学);
(二)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(含港澳台)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;
(三)在津落户5年内的“海河英才”人员;
(四)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;
(五)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;
(六)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“项目+团队”成员。
第三条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,并不得分租转租;
(二)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,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;
(三)产权清晰,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。
第四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,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。具体标准如下:
(一)租赁房屋创业的,每月1000元。在此基础上,每带动1人就业(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,下同),每月再增加500元。每月最高2500元。
(二)租赁工位创业的,每月300元。在此基础上,带动1人以上就业,每月再增加300元。每月最高600元。
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,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。
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,最长24个月。
第五条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。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,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。
第六条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,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:
(一)申请。创业者填写《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》(附件1),并提交以下材料:
1.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(个体工商户经营者)身份证复印件。
2.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产权证(所有权证)复印件,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。
3.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(在有效期内,下同);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;“海河英才”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;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;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;“项目+团队”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。
(二)核查。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、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、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。
(三)确认。经核查符合条件的,区人社局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的,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。
第七条 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:
(一)补贴申报。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,并填写《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》(附件2),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(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)、生产经营凭证、纳税证明等材料。
(二)补贴核定。区人社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标准。
(三)资金拨付。区人社局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,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。
第八条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。对“一址多照”(不含租赁工位)的,同一注册地址下,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;“一照多址”的,同一营业执照下,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;“一人多企”或“一人多次创办企业”的,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。
第九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,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,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,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。
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暂停发放房租补贴:
(一)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;
(二)场地空置、闲置,无生产经营活动的;
(三)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、宿舍等使用的;
(四)日常检查、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。
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,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。整改期内,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。整改合格的,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,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。
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:
(一)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;
(二)企业破产、注销、停业、歇业的;
(三)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、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;
(四)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。
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、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,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,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;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,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。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各区人社局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、现场核查、日常检查等工作,可根据本办法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经办要件,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监管办法,并报市人社局备案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,至2023年3月9日废止。
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,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,补贴申请、日常管理、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。